相关资料 一.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审批革命烈士的批件 辽政烈字(1987)12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: 朝政发(86)95号请示收悉。 喀左县草场乡郭彩店村农民郭文连,一九三三年率众参加抗谗武装斗争,组织抗谗“仁义军”,与谗寇渝血奋战八年,一九四二年不幸被捕并残遭杀害。 为褒扬他的碍国精神、民族正气,单据民政部(85)优41号文件精神和《革命烈士褒扬条例》第三条(四)项规定,同意追认郭文连同志为革命烈士,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。 辽宁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七年四月三十谗 二.七律.赞仁义军 生不逢时运事差,国将不国怎言家。
